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信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浙江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华数集团,省内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局数据安全技术支撑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省电信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数据安全事件综合应对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数据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我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
浙江省电信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宁波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浙江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华数集团,省内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局数据安全技术支撑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省电信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数据安全事件综合应对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数据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我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浙江省电信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数据安全事件综合应对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数据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政策制度。
1.3适用范围
在浙江省内发生的电信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预案的要求。
重大活动期间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事件定义
本预案所称数据安全事件,是指数据遭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事件。
1.5事件分级
根据数据安全事件对国家安全、企业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生产运营、经济运行等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将数据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见附件1)。
1.6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一指挥、密切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坚持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根据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要求,成立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省内电信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省内电信领域数据安全风险预警等级确定和安全事件的响应等级确定、预案启动、应急指挥与组织协调;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部数据安全机制)和浙江省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省协调机制)报告数据安全事件进展、响应措施和所需支持情况;负责监督省内电信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执行情况;研究、协调、解决省内电信领域数据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2.2办事机构与职责
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设在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网络安全管理处,负责执行局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具体开展省内电信领域数据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局应急办联系方式:0571-87060678,wac@zca.gov.cn。
主要职责包括:联系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专家组,做好数据安全预警通报工作;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数据安全事件情况,对数据安全事件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供决策建议和方案;执行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令,实施数据安全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与部数据安全机制、省协调机制的对接;负责应急响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应急演练和培训;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数据处理者职责
本预案所称数据处理者是指浙江省电信领域数据处理者。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数据安全事件预防、监测、应急处置、报告等工作,应当根据应对数据安全事件的需要,制定本单位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4应急支撑机构与职责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根据需要遴选属地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开展数据安全事件预防保护、监测预警工作;为数据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提供基础技术与工具等保障;实施数据安全事件的分析排查及溯源;协助配合局应急办及时有效应对数据安全事件。
2.5专家组与职责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建立数据安全事件研判专家组。
主要职责包括:对数据安全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研究分析数据安全事件的相关情况及发展趋势,为应急响应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分析数据安全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应急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2.6协同联动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预警监测和报告
局应急办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信息报送与共享以及省协调机制的相关要求,加强电信领域数据安全风险监测、研判,分析相关风险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上报局应急领导小组。
局应急领导小组认为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向部数据安全机制和省协调机制报告。
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认为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局应急办报告(模板见附件2)。
3.2预警分级
根据紧急程度、发展态势、数据规模、关联影响和现实危害等,数据安全风险预警等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分别对应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数据安全事件。
局应急办负责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建立的数据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汇总分析浙江省电信领域数据安全风险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由局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专家组、相关企业进行会商研判,明确预警等级。
3.3预警发布
认为需要发布红色和橙色预警的,由局应急领导小组上报部数据安全机制经部网信领导小组同意后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同步报省协调机制;认为需要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的,由局应急领导小组在本地区内发布。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包括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的影响范围和造成的危害、警示事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处置时限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4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后,局应急办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数据安全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涉及预警信息的数据处理者有关信息,加强数据安全风险监测;
(2)组织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加强预警信息分析评估与事态跟踪,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提出下步工作措施;
(3)组织专家加强风险研判及原因、影响等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
发布红色和橙色预警后,局应急办除采取黄色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数据安全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涉及预警信息的数据处理者等相关单位加强值班值守,相关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组织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工作方案,组织专家会商研提意见,协调各方资源,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要求相关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进入待命状态,针对预警信息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检查应急设备、软件工具等使用情况,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5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后,根据事态发展,局应急领导小组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按照权限重新发布。经研判不可能发生事件或风险已经解除的,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预警响应措施。
4.事件响应
4.1响应分级
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
4.2事件监测和报告
数据处理者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先行判断,对自判为较大以上事件的,应当按照“电话10分钟、书面30分钟”的要求向局应急办报告(模板见附件3),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报告事件研判信息时,应当说明事件发生时间、初步判定的影响范围和危害、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有关建议。
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监测、收集数据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向局应急办报告。
局应急办应当在发现事件后立即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经初步研判为特别重大、重大数据安全事件的,由局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电话10分钟、书面30分钟”的要求向部数据安全机制报告,并同步省协调机制。
4.3先行处置
数据安全事件发生后,数据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数据恢复或追溯工作,尽可能减少对用户和社会的影响,同时注意保存相关痕迹和证据。
4.4应急响应
局应急领导小组视情组织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专家组等进行研判,确定事件级别和响应等级,启动应急响应。
4.4.1 Ⅰ级响应
经部网信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由部数据安全机制统一指挥、协调。局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值班值守,相关人员保持联络畅通,派员参加部数据安全机制工作;加强事件跟踪监测、研判分析和排查处置,全面了解本地区相关数据处理者受事件影响情况。若涉事数据处理者涉及省内单位,应要求:
涉事数据处理者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牵头组建事件应对工作专班,组织研究应对措施,统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数据安全直接责任人(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具体部署,组织专班加强值班值守,相关人员保持联络畅通;持续加强监测分析,跟踪事态发展,评估影响范围和事件原因,采取整改处置措施,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处置情况。
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值班值守,相关人员保持联络畅通;持续加强监测分析,跟踪事态发展变化、处置进展情况,评估影响范围。
组织专家组加强安全事件研判分析,配合开展会商研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
4.4.2 Ⅱ级响应
由部数据安全机制决定启动,并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局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进入应急状态,相关人员保持联络畅通,派员参加部数据安全机制工作;加强事件跟踪监测、研判分析和排查处置,全面了解本地区相关数据处理者受事件影响情况。若涉事数据处理者涉及省内单位,应要求:
涉事数据处理者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数据安全直接责任人牵头研究应对措施,统筹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人员保持联络畅通;持续加强监测分析,跟踪事态发展,评估影响范围和事件原因,采取有效整改处置措施,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处置情况。
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进入应急状态,相关人员保持联络畅通;持续加强监测分析,跟踪事态发展变化、处置进展情况,评估影响范围。
组织专家组加强安全事件研判分析,配合开展会商研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
4.4.3 Ⅲ级响应
由局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本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并负责指挥、协调。应要求:
局应急办组织涉事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等加强事态跟踪研判、开展事件处置,及时将事件进展及重要情况报局应急领导小组,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区域做好数据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局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部数据安全机制和省协调机制报告相关情况。
涉事数据处理者持续开展监测分析,跟踪事态发展,评估影响范围和事件原因;加强相关业务系统应用安全加固措施,提升数据安全防护能力,采取有效整改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局应急办汇报工作进展和处置情况。
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持续加强监测分析,跟踪事态发展变化、处置进展情况,评估影响范围。
4.4.4 Ⅳ级响应
由涉事数据处理者决定启动,并留存相关证据、记录等材料。
涉事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行业数据安全保护相关政策标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事件,加强数据安全防护。
4.4.5 响应级别调整
涉事数据处理者可根据事态发展等情况,向局应急办申请调整事件响应级别。
局应急办将涉事数据处理者的申请情况或者事态发展情况等上报局应急领导小组,由局应急领导小组适时调整事件响应级别,涉及Ⅰ、Ⅱ级响应级别调整的应当报部数据安全机制同意。
4.5舆情监测
局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监测公开信息发布渠道,密切关注数据安全事件舆情信息,跟踪掌握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
4.6结束响应
事件的影响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Ⅰ级响应经部网信领导小组批准后结束;Ⅱ级响应由部数据安全机制决定结束,并报部网信领导小组;局应急领导小组做好Ⅰ、Ⅱ级响应支撑配合;Ⅲ级响应由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结束,并报部数据安全机制和省协调机制;Ⅳ级响应由涉事数据处理者决定结束。
5.事后总结
5.1事件总结上报
较大及以上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涉事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调查事件的起因、经过、责任,评估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总结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在应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模板见附件4),报局应急办。局应急办汇总重大及以上数据安全事件总结报告经局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应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报告报送部数据安全机制,并同步省协调机制。
5.2事件警示
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在本地区内及时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引导做好数据安全风险防范。
6.预防措施
6.1预防保护
数据处理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数据安全应急技术手段,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开展浙江省电信领域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消除风险隐患。
6.2应急演练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数据安全事件应急演练,提高数据安全事件应对能力。
数据处理者应当积极参与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的应急演练,开展本单位数据安全事件应急演练,提高数据安全事件应对能力。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应急演练,鼓励建设数据安全事件应急演练平台,针对数据泄露、数据滥用、数据篡改、数据损毁、数据违规使用等数据安全事件场景和等级,明确应急响应工作责任分工、实施流程、保障措施等。
6.3宣传培训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数据安全事件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本地区电信领域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数据安全意识和防护、应急能力。
数据处理者应当面向本单位员工加强数据安全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涵盖数据安全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应急响应流程、安全防范意识等。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数据安全应急相关竞赛。
6.4手段建设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本地区电信领域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组织相关企业开展数据安全风险和事件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开展风险和事件应急处置。
数据处理者应当开展数据安全风险和事件监测,积极配合局应急办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和技术能力联动等工作,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处置数据安全风险和事件。
6.5重大活动期间的预防措施
在重大活动期间,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组织指导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和专家组等加强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威胁研判和事件处置,强化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相关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加强值班值守。
7.保障措施
7.1落实责任
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应急工作机制,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负责人、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个人。
7.2奖惩问责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鼓励相关单位或个人积极开展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件重要情况,或在预防、预警和应急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约谈或给予行政处罚。
7.3经费保障
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为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数据处理者应当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支持本单位数据安全应急队伍建设、手段建设、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等工作开展。
7.4工作协同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支持本地区相关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应急技术攻关、产品服务和能力供给,培养数据安全应急技术人才,形成应急响应工作合力。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事件具体情况,统筹做好本预案与《浙江省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协同。
7.5物资保障
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应当加强对数据安全应急装备、工具的储备,及时调整、升级、优化软件硬件工具,不断增强应急技术支撑能力。
7.6保密管理
数据安全应急支撑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8.附则
8.1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实际情况由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适时进行修订。
8.2排除条款
涉及军事、国家秘密信息等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8.4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