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看懂《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19 10:53

  12月1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简称《惩戒办法》)正式实施。凡是因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不够刑事处罚标准的违法人员,都将受到联合惩戒。

  四类违法行为会被联合惩戒

  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有关的违法行为会受到联合惩戒。

  第一类,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以上卡及账户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第二类,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上述卡、账户、账号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第三类,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上述卡、账户、账号,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第四类,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的。

  值得强调的是,具有前三类情形之一,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违法人员,经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将被列为惩戒对象。

  这些人员的惩戒期限自公安机关认定之日起即开始实施。

  

惩戒对象手机支付、上网、通信将受限制

  《惩戒办法》确定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几项惩戒措施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惩戒对象将会举步维艰。

  首先,在金融方面,惩戒对象将无法使用银行账户以及数字人民币钱包的网络支付功能,只能在银行人工柜台办理存取款、转账、支付等业务。

  其次,在电信网络方面,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都会受到限制。惩戒对象只能保留一张非涉案的实名制电话卡用于日常生活使用。

  同时,惩戒对象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其行为还将被纳入个人征信。

  因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惩戒期限为三年,其余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两年。

  “网络购物以及支付宝、微信等钱包功能全部无法使用,想点外卖都不行。”信用惩戒直接影响惩戒对象未来的贷款、考公等需求,希望广大市民在生活中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金融信息,遇到疑似诈骗陷阱,可拨打96110反诈专线举报或投诉。如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或者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书面等方式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犯罪团伙能够通过购买、租用等方式,源源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作案工具,是重要原因之一。《惩戒办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惩戒对象和惩戒措施,丰富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箱,形成对现有刑事打击、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补充,通过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来预防犯罪,从源头增强了号卡涉诈风险防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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