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09 10:08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务会议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12年10月9日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负责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受、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各处室负责拟定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开展本处室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并对本处室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各处室发布涉及其他处室的信息,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提请局公开办处理。

各处室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各处室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各处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处室应主动或在局公开办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七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反映局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包括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局领导姓名,处室设置情况及职能、负责人姓名等;

(二)局规范性文件;

(三)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按照统计规定,可以发布的通信行业统计信息;

(五)局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七)可公开的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审批、核准事项的结果;

(八)执法检查事项的结果;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一)局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以及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二)局履行职能、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划、标准、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公开办负责接收。

第九条  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处室负责人是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责任人。各处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公开办或局保密办确定。

局公开办对各处室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情况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处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于局发文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处室在公文起草阶段注明是否公开,主动公开信息自文件印发后,由局办公室编入“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在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予以发布。局公开办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查,讨论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处室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局公开办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需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以局门户网站(www.zca.gov.cn)为主要公开方式,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在局机关办公地点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部位,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四条  局公开办负责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目录并对外发布。各处室依据指南和目录,拟制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局公开办审定后发布。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局公开办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对无法直接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公开办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发相关处室办理。

承办处室收到局公开办转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处室答复,应及时退回局公开办;认为应由本处室办理的,应当在局公开办提出的时限要求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报局公开办。

第十八条  承办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通过局公开办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局公开办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承办处室无法在局公开办指定的答复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向局公开办提出申请,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公开办在汇总相关处室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予重复回答;

(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根据部公开办要求,所有公开信息的申请及答复情况,按照“收到一件、处理一件、上报一件”的原则,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按照指定的格式及时报部公开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公开办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承办处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局监察处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处室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局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局监察处负责调查处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局公开办上报本处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局公开办负责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费用的情况;

(四)因局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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