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4-12-06 11:24

  2024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指导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和信息通信工程建设各方准确识别、判定信息通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相关各方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坚决守牢安全红线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判定标准》从危害程度和整治难度两个维度对信息通信工程建设领域重大安全隐患做出明确界定,列举了信息通信工程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衔接钢结构、土建、机电相关领域隐患判定标准,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是扎实推进信息通信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为督促信息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让《判定标准》能被工程一线人员熟知、理解、运用,彻底排查、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现解析典型案例,为各企业提供参考与借鉴。

  案例1: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落实作业审批

  某省某通信线路工程作业人员入井前未采取有效通风措施,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未系安全绳、未佩戴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违规进入氧气含量远低于最小允许值的井内违章作业,造成工程作业人员及后续救援人员因窒息死亡。事故分析表明,该施工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不到位,在未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安排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的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合规建议:管道、井下等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情况复杂,通风不畅,不利于气体扩散,且空间狭小,行动不便,不利于人体安全操作和撤离,一旦发生事故如救援人员盲目施救容易形成二次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六款,对于有限空间、动火作业,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落实作业审批,作业现场设置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配置合格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设备,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等相关规定开展作业,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案例2: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某市施工企业在小区拆除架空光缆过程中,过路电动车驾驶员被垂挂在半空中的光缆刮倒,驾驶员面部受伤,电动车损坏,经济损失约8万元。事故分析发现,施工人员未对光缆拆除现场实行封闭围挡,也未派专人警戒看守。

  合规建议:根据《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在公路、高速公路、铁路 、桥梁、通航的河道等特殊地段和城镇交通繁忙、人员密集处施工时必须设置有关部门规定的警示标志 ,必要时派专人警戒看守。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案例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持有通信主管部门核发有效安全生产合格证书

  2024年5月,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嘉兴市某施工企业在开展某建设项目光纤到户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张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金某某的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存在涂改嫌疑,经核实,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均已过期失效。

  合规建议:根据《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七款、《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信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各相关单位要将《判定标准》的学习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带头学习研究、熟练掌握《判定标准》有关内容,并将其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自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推动浙江省信息通信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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