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中国电信浙江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移建设(中移铁通)浙江分公司,各市通信发展办公室,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精神,结合《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支撑5G网络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20〕7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有序推进我省光纤到户建设,保障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受我局委托,加强与当地建设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本区域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开展住宅、商务楼宇等光纤到户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把光纤到户工程质量关,确保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各市通信发展办公室收到建设单位光纤到户工程竣工验收邀请后,应组织、选派不少于2名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监督专家(来自不同成员单位)参与光纤到户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并填写《光纤到户工程质量检测表》(详见附件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通信发展办公室为建设单位出具《准予接入公网通知书》(见附件3)同时抄送当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三网融合试点企业和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
(三)对未主动申请验收的光纤到户工程,各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应及时选派不少于2名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开展接入公用电信网前的质量检测工作。
(四)当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三网融合试点企业和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应及时为取得《准予接入公网通知书》的光纤到户工程提供接入公用电信网服务。
(五)各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应做好光纤到户工程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和检测信息等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力求规范、完整,并准确录入浙江省通信资源管理系统,以备核查。
二、持续完善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管理工作
(一)各市通信发展办公室按照“实事求是、科学管用”的原则,依托各成员单位,建立本地区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组。
(二)各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的培训、管理、组织及日常使用,每年定期将在编的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监督专家信息报备我局。
(三)各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要协调各成员单位提供市、县两级质量监督专家办公所需的工作场所。
(四)对遭用户投诉,违背通信行业职业道德,不遵守相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专家,各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要及时调整,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并向我局报告。
三、优化通信报装服务
各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要组织各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强和有关部门对接,优化光纤到户工程通信报装服务。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提前获得住宅、商务楼宇等项目信息,主动对接需求,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在开工前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通信报装服务申请,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完成相关设施建设,为接入公网做好准备,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四、相关要求
(一)各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规范、有序开展住宅、商务楼宇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要组织各地分公司全力支持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分公司获知的光纤到户工程信息,要及时报当地通信发展办公室。
(二)各市通信发展办公室是当地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唯一机构,要严格质量把关,不得向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出具《准予接入公网通知书》,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三网融合试点企业和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不得为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私自出具光纤到户工程质量达标或类似证明。
(三)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三网融合试点企业和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不得将未取得《准予接入公网通知书》的光纤到户工程建设项目接入公用电信网。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共建共享相关要求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7日印发的《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强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浙通发保〔2014〕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光纤到户工程质量检测表.pdf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