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落实电信业务原始凭证留存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30 09:58
中国电信浙江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中国铁通浙江分公司、各移动转售企业、各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
为保障电信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电信服务上的热点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及《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信部令〔2013〕25号)中有关电信业务原始凭证留存管理的规定。
二、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在为用户办理相关的电信业务时,必须签订法定相关协议。通过电话、短信及互联网等形式与用户就电信服务进行约定的,必须保留相应的录音、短信及电子协议等原始凭证。
三、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期间及终止向其提供服务后两年内,应当留存用户办理相关电信业务手续时提供的身份信息及相关协议材料(如业务受理单、业务变更登记单等)。
四、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在服务协议中必须明确协议有效期结束后终止或延续服务的方式。
五、对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违反上述要求,未与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将按企业“不提供有效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原则处置。
六、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并于9月底前将本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上报我局。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