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传月” | 与法同行 守护银龄
数字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
信息技术迭代日新月异
作为“快时代”下的“慢人群”
银龄用户的“网上冲浪”如何安全便捷
今年以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联合省内十五部门开展数字技术适老化高质量发展“浙里适老”专项行动,提出“面向老年人的数字产品与服务更加均衡、可及,老年人‘用网环境’更加安全”工作目标,浙江信息通信行业开展“数字适老中国行”主题活动,在全省11个地市启动面向银龄用户的适老化技能教学和公益科普服务,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提供“足不出户”的政策宣传、科普教学、操作指导。
在“宪法宣传月”到来之际,信息通信行业面向银龄用户开展法律法规普法宣传系列,让我们并肩携手,通过一个个案例,与银龄用户们分享学习,共同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最近,互联网上关于老年微短剧的讨论增多,这些短剧以老年人婚姻、家庭等为主题,情节曲折节奏紧凑,吸引大量老年人关注的同时,也引发担忧,有的短剧是收费的,但没有显性标识,在老年人没有注意的情况下,因为误触、手机摇一摇等原因,自动跳转到免密付款了,甚至不知不觉签订了一个长期会议协议,平台缺乏老人的防沉迷和风险警示模式,导致老人“劳神伤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微视频、直播间免费抽奖,百分百中奖,填写个人信息即可邮寄到家等宣传广告,吸引了不少老年人目光,填上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后,也果然收到了一盒纸巾等“奖品”;免费为老年人“拍张个人照”留存纪念、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注册后送个小礼品,不知不觉间,老年人的各类信息暴露无遗,名下甚至可能多了不属于自己、被他人开通使用的金融类、通信等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打开手机,各种来路不明的信息,都在“蛊惑”退休在家的老年人点击、添加那一个个不知来历的链接、“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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