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如何提交“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表单中的相关证明材料?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提交材料有何区别?

  答:1、当申请者为非上市公司时,一级股东为境内自然人的,需上传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一级股东为境内法人及其他组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等)时:A.机关法人(政府):无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B.事业单位:需上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C.社会团体法人:需上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扫描件;一级股东为企业法人的,需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出的工商公示信息完整截图。二级  及二级以上股东中的法人股东,应上传该法人股东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出的能够体现最新“股东信息”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任何一级的法人股东是上市公司时,应上传该上市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中最新一期披露的十大股东截图,其中新三板上市公司还需上传最近30日内查询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2、当申请者为上市公司时,需上传巨潮资讯网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中最新一期披露的十大股东截图,其中新三板上市公司还需上传最近30日内查询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前十大股东中有法人股东的,还应上传该法人股东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出的能够体现最新“股东信息”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

  (注:上述上市公司含新三板上市。)

  

  二、问:“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及其相关证明”(表单中的股东结构图)有什么要求?

  答:1、股东股权结构图中要求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外资情况。追溯出的所有股东都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并请在股东股权结构图下方承诺(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本公司向上追溯到任何一级股东都不含外资成分”;如某级股东含有外资成分,请在股东股权结构图下方写明“本公司第X级股东XXX是外资”,并对外方资本做简要说明,审批机关将按照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相关政策进行审核。

  2、当申请者为非上市公司时,股东股权结构图应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独资公司;若某级股东为上市公司,应标出最近一次披露的前十大股东;前十大股东中有法人股东时,该法人股东仅再追溯一级即可。申请者为上市公司时,股东股权结构图应画出最近一次披露的前十大股东;前十大股东中有法人股东时,该法人股东仅再追溯一级即可。

  3、股东股权结构图需由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加盖公司章,并添加结构图落款日期。

    

  三、问:网站主页是否需要标明备案号?

  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申请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或者经营许可证编号,以供公众查询核对。

  

  四、问:申请经营许可证所涉及的网站备案信息与申请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包括企业信息、网站名称、接入信息不准确、信息虚假、网站无法访问)?

  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申请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1、关于申请网站与网站备案信息情况不一致的问题(如网站名称、接入信息):请申请单位确认本单位实际接入服务商与https://beian.miit.gov.cn/备案系统中接入服务商的一致性,如接入信息不一致,请及时变更;请申请单位确认本单位申请网站与网站备案信息一致性,为保证ICP备案信息准确性,许可申请系统内填写相应网站名称需与企业备案系统内相应网站名称、网站打开后网页名称及网站业务保持一致,如不一致,请联系接入服务商及时变更。申请企业提交的域名信息,应当与备案系统内已经备案的域名及上传的域名证书保持一致。申请企业提交信息中的网站服务器放置地,也应当与备案系统内已经备案的域名服务器放置地保持一致,一般为省份或直辖市,无需精确至具体机房。

  2、关于企业信息与备案系统不一致的问题:请申请单位确认本单位当前系统内填写的住所、法人等信息,与贵公司最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法人等信息保持一致,且需与申请单位在备案系统内的注册地址、法人保持一致。如不一致,请先行联系接入服务商,将备案系统内信息及时变更。

  3、关于网站无法访问的问题:1) 请申请单位即时开通网站;2)如网站已停办,请申请单位提前30日登陆https://beian.miit.gov.cn/系统及时变更相关域名或申请注销。

  

  五、问:有哪些服务种类需要前置审批?

  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申请单位从事新闻、出版、文化、广电、药品和医疗器械、金融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登陆相关系统上传审批文件扫描件。常见相关前置审批规定如下: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企业需取得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仅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不需要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相关单位还从事其他电信业务,应按照业务界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2、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以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名义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类交易的互联网平台不需要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如相关平台还从事其他电信业务,应按照业务界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3、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需取得网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依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4、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互联网信息提供形式包括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 经营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等业务,需取得网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依据《电信条例》等规定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5、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物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需取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并依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6、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需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依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7、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需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需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依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8、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需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依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六、问:关于网站内容有何规定?

  答: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申请单位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内容的信息。

    

  七、问:如何填写“公司及人员情况表”的表单内容?

  答:表单中填写的许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网安负责人要求专人专岗,不可为申请企业一级股东。许可负责人:是指公司应设立专人专岗的许可相关事项负责人,负责本次申请及日后的政府工作对接,此负责人应相对稳定。许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手机和邮箱应真实有效且常用,手机号码应已完成实名制。

  社保缴纳主体应为申请企业本身,需上传表单中填写的许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网安负责人的社保证明,应为本次许可提交时一个月以内开具的,最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社保需缴满一个月。社保缴纳主体为申请经营许可的公司,不可由其他公司代缴;申请者所提交的社保证明需包含公司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缴纳社保期限、社保部门公章等内容,若公司所在地社保网站可在线核验社保证明,请提交可以核验的社保证明(如带有校验码、防伪码、验证码等),应在查询的有效期限内。

  

  八、问:“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中需上传什么材料?

  答:1、当申请企业为新申请增值电信业务时,需上传:法人签字盖章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CISP、CISSP、CISA等资质以及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测评师”或者“计算机专业的毕业证书”(要求:1、普通高校全日制3年大专及以上学历;2、成人教育、业余学习、函授、网络教育、脱产学习等不可以)、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补充材料。

  2、当申请企业为变更增值电信业务时,需上传:原许可证扫描件(含正页及附页)、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补充材料。

  

  九、问:《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哪些重要事项变更时限需注意?

  续期变更: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公司名称、法人、注册资本变更: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其中,注册资本变更由企业在企业信息中按要求自行维护,无需原发证机关审批。

  

  十、问: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可以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章吗?

  答:《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需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后彩色上传,不可使用签名章;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则需要变更后的新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

  

  十一、问:系统内填写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与“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表格需要在申请时就法人签字盖章吗?

  答:不需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与“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为证书颁发后,领取纸质证书时需提交的纸质材料,申请阶段无需打印。但是系统内其他需上传材料(如声明条款、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均需法人签字盖章并签署近期日期后先行上传进行审核。

  

  十二、问:企业已提交年报材料,是否可以同时提交变更申请?

  答:年报与变更申请为不同流程,可以同时提交。

  

  十三、问:年报时限有何要求?

  答:年报阶段: 当年1—3月,各企业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dxzhgl.miit.gov.cn),真实准确填报年报信息。

  限期补报阶段:当年4月,对未按要求报告年报信息的企业,限期一个月内补正。

  当年5月,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公示的年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以及参报企业选择公示的年报信息,向社会公开。年报时间(1-4月)结束后,电信管理机构将对拒不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将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十四、问:企业按时报送年报信息后是否还需要到通信管理局盖合格章?

  答:企业按时报送年报信息后无需到我局盖章,但各企业要提前准备好相关年报信息,并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报送。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我局开展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行政处理和信用管理。

  

  十五、问: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技术手段至少实现哪些功能?

  答:《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技术手段至少应具备以下功能:关键词管理功能,可以增加、修改、删除关键词;关键词即时发现和过滤功能,检查发布内容是否含有关键词,并进行相应的处理。例如:在后台关键词库新增关键词“测试”后,在网站发布含关键词“测试”的内容时,提示发布者所发布的内容含关键词未通过审核或者提交人工审核判断。

  

  十六、问:用户日志留存技术手段至少实现那些功能?

  答:《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因此,用户日志留存技术手段至少应留存不少于6个月(保证无法删除、修改或覆盖等)的以下记录:①对网络信息系统的用户访问,包括未经授权的访问、非法操作、异常登录等记录;②网络运行状态、系统维护(如管理后台的一些重要操作)等情况;③网络安全事件。例如:对后台管理的登录登出及关键词的增删改等重要操作记录日志,对网站用户(包括登录用户和非登录用户)的访问信息记录日志,且应保证日志无法删除、修改或覆盖等并且保留一定期限(不少于6个月)。

  

  十七、问: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有哪些要求?

  答:《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因此,企业应认真落实《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信部24号令)等相关规定,严格规范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销毁等行为,落实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落实数据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标准要求,完善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的防窃密、防篡改和数据备份等安全防护措施。强化对内部人员、合作伙伴的授权管理和审计,加大违规行为惩罚力度。例如:在用户注册协议或者隐私政策中列明网站收集了用户的哪些个人信息,每项个人信息会用作什么用途,如何保存,如何管理,以及不提供该项个人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另外,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信部24号令)相关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因此企业应至少提供一种注销账号渠道,并为用户提供明确的注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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